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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律心得  (清)劉衡 纂輯

  ●目錄

  序

  卷之一

  卷之二

  卷之三

  跋

  ●序

  今令長治民之官必懸法於其治之門曰誣告加三等越訴笞五十夫五刑之法且千未嘗懸示民懸此兩條何也民之相爭必有曲直曲者治之以法民知曲直之有常而法之無可免雖無訟可也末世之民不爭曲直而爭勝負所爭不遂則誣告興誣告不行則越訴起蘄於必勝而患始不可勝窮矣國家卹老幼孤疾下即以老幼孤疾與民訟國家優八議士大夫下即以八議士大夫與民訟恃其法之所不加因以撓法甚則知法之人以法為市於是法之中又立法故法不難知而法中之法不易知有司者苦法繁而不知所用奚暇行法夫法非繁也法之意必使民畏官必使官愛民民不畏官法有以治之官不愛民法有以治之二者其具甚密而恒若相妨兩法相妨必有一界界之左主左伸界之右主右伸吾不求左之至乎右而常使右之無以至乎左則平平則法常立弱者必不及強者必過之則法不立法不立則兩敝國家以法屬有司有司者不自過乎法亦不使民得過乎法得其所持之要則何繁之與有今之有司莫不以法從事然或法所得為而不敢為或法所不得為而過為之則不素講求法之過也吾邑劉簾航觀察先生始為吏粵東有治能名後蒞蜀之劇縣其□益顯民奉之如神明卒以治迹尤異不期年擢至監司會引疾去不竟其用嘉賓與喆嗣星方農部為姻出先生作吏時所鈔讀律心得諸篇示之信乎其能素講求法者歟先生是篇所援法各數條或數十條一理訟撮要二通用擬斷罪名三通用加減罪例四祥刑隨筆皆所以示有司法所得為與所不得為而巳然法所得為者吾執法以奪奸民之所恃法所不得為者吾體法以行上之慈則朝廷立法之意具是焉何其簡且要歟吾願世之為有司者皆先講求於是而後及其餘則知法固甚不繁而官與民巳受治矣然則先生是編烏可不極公諸世歟道光丙申秋日年家子吳嘉賓謹序

  ●讀律心得卷之一

  南豐劉 衡纂輯

  理訟撮要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得相容隱之親屬為之首聽如罪人自首法一條 【 犯罪自首律】

  其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一條 【 本條別有罪名律】 親屬相為容隱各條

  干名犯義各條

  以上數條見 聖人人倫之至熟讀之則孝弟之心油然生矣

  犯罪自首各條

  罪人拒捕捕者擅殺格殺各條

  犯罪存留養親各條

  犯罪得累減各條

  犯罪共逃各條

  老幼不拷訊各條

  老幼廢疾收贖各條

  婦人犯罪各條

  公事失錯各條

  過失誤殺傷及夾簽聲請各條

  以上數條見 聖人天地之大所謂宥過無大也

  教唆詞訟各條

  詐教誘人犯法各條

  誣告各條

  越訴各條

  以上數條見 聖人雷霆之威所謂刑故無小也

  一詞狀波及無辜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狀內無名之人不準仍從重治罪 【 誣告例】

  一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倘波及無辜者不準仍從重治罪 【 同上例】

  一詞訟案經在該管衙門控理復行上控先將原告窮詰果情理近實始行準理如審理屬虛除照誣告加等律治罪外先將該犯枷號一個月 【 越訴例】

  一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準即令原告到案投審若輒行脫逃及無故兩月不到案聽審即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所告之事不與審理拏獲原告專治以誣告之罪 【 誣告例】

  一臨斷時供證巳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現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 【 同上例○按此條極有深意為牧令者果能細繹斯義則案易結小民免拖累之苦丁書無需索之弊造福無窮矣予辛巳看隨侍家叔西安郡署晤桐城張愛陶先生告以此條深得聖門行簡精意予服膺其言迨作令川東謹守勿失覺官民稱便愛陶名聰賢由翰林改官陝西所至著循聲今擢太守嘗見寅僚有矢志清正立意作好官而丁役舞弊致百姓蕩產離居怨詈叢集者以不知此條不守此法也甲午冬至後二日衡謹識】

  一凡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別無待對事理隨即放回 【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律】

  一題案有牽連人犯情罪稍輕者準取的保俟具題發落其重案內有挾讐扳害者承問官申解督撫詳審果係誣枉即行釋放不得令候結案若承問官審係無辜牽連者不必解審即行釋放止錄原供申報 【 同上例】

  一凡內外題奏案件內有擬以笞杖人犯審結日即先行責釋 【 同上例】

  一凡鞫凶而證佐之人不言實情故行誣證致罪有出入者減罪人罪二等 【 獄囚誣指平人律】

  一詞內干證審係虛誣按證佐不言實情律治罪若非實係證佐之人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體治罪 【 誣告例】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賫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賫者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 越訴例】

  一律得容隱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 【 瞎兩目折兩肢之類曰篤疾】 皆不得令其為證 【 老幼不拷訊律】

  一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反叛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例】

  一凡老幼及廢疾犯罪律該收贖者若例該枷號一體放免 【 老幼廢疾收贖例】

  一凡瞎一目之人犯軍流徒杖等罪俱不得以廢疾論贖若毆人瞎一目者仍照律科罪 【 同上例】

  一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者準其收贖一次若收贖之後復行犯罪除因人連累過誤入罪者仍準收贖外如係有心再犯即各照應得罪名按律問擬不準再行收贖 【 同上例】

  一婦人犯姦盜不孝各依律决罰其餘有犯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决杖者與命婦官員正妻俱準納贖 【 贖刑例】

  一婦女除實犯死罪者另設女監羈禁外其非實犯死罪者拘提錄供交親屬保領聽候發落不得一概羈禁 【 婦人犯罪例】

  一凡擬徒收贖婦女除係案內緊要證犯仍行轉解質審外其經該州縣審訊明確毋庸解審者即交親屬收管聽候發落 【 同上例】

  一婦女犯姦盜人命及別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姪兄弟代審如遇虧空搜查家產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 制治罪 【 同上例】

  一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 【 共犯罪分首從律註】

  一婦人容留拐帶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律收贖 【 畧人畧賣人例】

  一婦女犯姦杖罪的決枷罪收贖 【 贖刑例】

  一婦人犯罪決杖者姦罪去衣留裩餘罪單衣決罰 【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律】

  一婦人犯罪皆免刺字 【 同上律】

  一婦女犯該斬梟者即擬斬立決免其梟示 【 婦人犯罪例】

  一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 【 官吏詞訟家人訴律】

  一凡八議者犯罪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不許徑自勾問封奏取 旨若奉 旨準問議定奏取上裁其犯十惡反叛緣坐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 應議者犯罪律又應議者之祖父母有犯律】

  一皇親國戚及功臣 【 八議中親與功為重】 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奏取自 上裁 【 其始雖不必參提其終亦不許擅决猶有體恤之意焉同上例】

  一各處大小士官有犯徒罪以上依律科斷其杖罪以下交部議處 【 職官有犯律】

  一僧道官有犯徑自提問 【 贖刑例】

  一僧道犯姦盜詐偽並一應贓私罪名責令還俗仍依律例科罪其公事失錯因人連累致罪者悉準納贖各還為僧為道 【 同上例】

  一僧道犯罪曾經决罰者並令還俗 【 除名當差律】

  一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 【 稱道士女冠律】

  一廕生有犯應題參處分者聽各衙門題參 【 職官有犯律】

  一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現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不改嫁者 【 親子有官一體封贈】 得與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 【 應請旨者請旨應徑問者徑問以理致仕官及封贈官犯贓者與無祿人同科以其皆不食祿也若任滿得代改除雖未食祿亦照有祿人科斷。以理去官律】

  一凡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 【 監設官吏律】

  一凡進士舉人貢監生及一切有頂帶官有犯笞杖輕罪照律納贖罪至杖一百者分別咨部除名所得杖罪免其發落徒流以上照例發配 【 贖刑例】

  一文武生員犯該徒罪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詳請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扣限審訊不必俟學政批回始行究擬其情節本輕罪止戒飭者審明移會該學教官照例發落詳報學政查核貢監生有犯同 【 職官有犯例】

  一生員扛幫作證審虛詳革加一等治罪 【 誣告例】

  一舉貢生監犯罪例應刺字者除黨惡窩匪卑污下賤仍刺字外若止係尋常過犯不至行止敗類者免其刺字【 起除刺字例】

  一兵丁因事斥革後若有作奸犯科除死罪外俱照凡人加一等治罪 【 有司決囚等第例】

  一各衙門書吏舞文作弊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 官吏受財例】

  一書吏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照本犯罪加一等發落 【 同上例】

  一役滿書辦考授職銜犯罪即詳請咨革照所犯罪名加凡人一等 【 處分則例】

  一幕賓鑽營引薦事後收受為事人禮物尚非舞弊詐財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照衙門書吏加等例治罪 【 在官求索借貸財物例】

  一幕賓鑽營引薦如倚仗聲勢欺壓本官舞弊詐財者照蠹役詐贓例計贓治罪 【 同上例】

  一幕賓鑽營引薦別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門者照書役年滿不退例杖一百遞回原籍發落 【 同上例】

  一幕友長隨書役等除犯詐贓誣拏等項罪有正條者仍照例辦理外其但係倚官滋事慫令妄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處分上加一等至徒三年而止至總徒準徒軍流以上者均與同罪 【 詐教誘人犯法例】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 【 官吏受財例】

  一長隨求索嚇詐得財舞弊者照蠹役詐贓例治罪並照竊盜例初犯以贓犯二字刺臂再犯刺面其現任大小官員如有收用刺字長隨者交部議處 【 在官求索借貸例濫用刺面長隨降一級調用誤用刺臂長隨罰俸一年如明知刺臂容留亦降一級調用】

  一內外大小衙門蠹役 【 言衙役則書吏在其中查本條律曰吏罷役則書吏亦稱役也】 恐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六兩至十兩徒三年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絞如致斃人命不論贓絞若拷打身死者斬為從並減一等 【 官吏受財例】

  一蠹役犯贓毋論首從徒罪以下以蠹犯二字刺臂流罪以上刺面若將應刺之犯不行刺字及刺字後仍準充當者交部議處 【 起除刺字例○應刺不刺犯贓未及十兩者降一級留任十兩以上者降二級留任其贓多者照明知故縱例革職○剌字後仍令復充革職】

  一縣總里書如犯贓人己者照衙役贓擬罪 【 官吏受財例】

  一督撫司道上司差役擾害鄉民許州縣查拏將該役照例治罪 【 同上例】

  一皇親國戚功臣 【 八議中親與功尤重】 四五品文武官之親屬奴僕佃甲倚勢害民陵官者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主 【 應議者之祖父有犯律】

  以上若干條乃聽斷大綱領之最切要者誠刑名家初學津梁也蓋訟不外告訴審斷而訟之人不外原被證佐即不外紳士吏役老幼婦女及諸色目此篇巳得其概矣若大而命盜拐詐小而戶婚田債等項則訟之目也各有正條不具錄錄其匯於總者而巳

  ●讀律心得卷之二

  南豐劉 衡纂輯

  通用擬斷罪名

  通用加減罪例

  通用加減罪例圖

  ○通用擬斷罪名

  一凡違令者笞五十 【 違令律】

  一凡奉 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 【  制書有違律】

  一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 不應為律】

  ○通用加減罪例

  一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 共犯罪分首從律】

  一凡律稱準者至死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官吏聽許受財律註又稱與同罪律】

  一凡稱與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 【 稱與同罪律并律註】

  一凡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係 【 加減罪例律】

  一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 犯罪自首律】

  一聞拏投首除例不準首及強盜例有正條外其餘一切罪犯俱於本罪上減一等 【 同上例】

  一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減一等 【 同上例】

  一因人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連累人減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者連累人亦準罪人原免減等贖罪 【 犯罪共逃律】

  一每年小滿後十日起立秋前一日止 【 如立秋在六月內以七月初一日為止】 除竊盜及鬥毆傷人罪應杖笞不準減免外其餘杖責人犯各減一等八折發落笞罪寬免 【 五刑例】

  一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誣告律】

  一凡犯罪逃走者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罪人拒捕律】

  一凡犯罪拒捕者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同上律】

  一凡私和公事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本律 【 私和公事律】

  一凡官吏諸色人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 【 囑託公事律】

  一凡聞知將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 【 聞有恩赦而故犯律】

  一死罪人犯遇赦援免後再有犯加一等治罪 【 嘉慶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恩詔刑部咨覆援免各犯咨內聲明】

  一凡父子兄弟共犯姦盜殺傷等案如子弟起意父兄同行助勢除律不分首從及死罪仍按本律定擬外餘俱視其本犯科條加一等 【 共犯罪分首從例○本犯科條謂父兄本犯之罪即為從之罪也非於子弟本犯加一等】

  一凡應議者之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害民陵官者聽所在官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 【 應議者之祖父有犯律】

  一生員代人扛幫作證審屬虛誣該地方官立行詳請褫革衣頂照教唆訟詞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 【 誣告例】

  一凡綠營兵丁因事斥革後若有作奸犯科除實犯死罪外軍流以下俱照凡人加一等治罪 【 有司决囚等第例】

  一幕友長隨書役等除犯詐贓誣拏等項照正條辦理外其聳官妄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處分上加一等至徒三年止 【 詐教誘人犯法例】

  一幕賓事後受禮尚非舞弊詐財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照衙門書吏加等例治罪 【 在官求索借貸財物例】

  一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法犯法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 官吏受財例】

  一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照本犯罪減一等發落 【 同上例】

  一役滿考職吏員犯罪加凡人一等 【 處分則例】

  一凡同僚犯公罪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 【 同僚犯公罪律】

  一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準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誤而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吏典為首 【 同上律】

  一凡官司斷罪失於人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並以吏典為首首領佐貳長官各遞減一等若囚未决放及放而還若獲各聽減一等 【 官司出入人罪律】

  一受人枉法不枉法贓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減罪二等 【 犯罪自首律】

  一凡官吏因事受財者計贓科罪無祿人 【 月支俸食不及一石者為無祿人】 各減一等 【 官吏受財例】

  一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準枉法準不枉法各減受財一等 【 官吏聽許受財律】

  一凡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律】

  一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求索借貸若買賣多取價利及受餽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 風憲官吏犯照律】

  一凡完贓減免之犯如再犯贓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例】

  一凡人命案件按律不應擬抵罪止軍流徒人犯除致死二命仍照律從一科斷外如至三命者於應得軍流徒本罪上各加一等三命以上者按照致死人數遞加一等罪止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不得加入於死若致死三命以上例有專條者各照定例辦理 【 二罪俱發以重論例】

  一過失殺人之案仍照律收贖殺至數命者按死者名數各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各親屬收領毋庸加等治罪 【 同上例】

  一身犯兩項罪名援引各律各例俱應斬決加擬梟示 【 同上例】

  一凡兩犯凌遲重罪者於處决時加割刀數 【 同上例】

  一凡擅傷罪人除毆非折傷勿論外如毆至折傷以上按其擅殺之罪應以鬥殺擬絞者仍以鬥傷定擬若擅殺之止應擬滿徒者亦減二等科斷 【 罪人拒捕例】

  ○通用加減罪例圖

  加罪凡十七等

  笞罪五等

  加一等笞一十

  加一等笞二十

  加一等笞三十

  加一等笞四十

  加一等笞五十

  杖罪五等

  由笞五十加一等杖六十

  加一等杖七十

  加一等杖八十

  加一等杖九十

  加一等杖一百

  徒罪五等

  由杖一百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加一等杖八十徒二年

  加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加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流罪三等

  由徒三年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加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一等罪止不加

  凡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至斬絞律曰加者不得加至於死是也

  減罪凡十六等

  死罪二曰斬曰絞同為一等

  流罪三曰三千里曰二千五百里曰二千里同為一等

  由斬絞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徒罪五等

  由流三千里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

  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杖罪五等

  由徒一年減一等杖一百

  減一等杖九十

  減一等杖八十

  減一等杖七十

  減一等杖六十

  笞罪五等

  由杖六十減一等笞五十

  減一等笞四十

  減一等笞三十

  減一等笞二十

  減一等笞一十減盡無科

  凡減罪自死罪減起死罪二不作二等減作一等減流罪三不作三等減作一等減律曰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是也○伏讀本朝定律加則不入死罪減則首先死罪至於流加則分為三等以次遞加減則并為一等不次徑減加輕而減重加緩而減速仰見  好生之德與天地參矣臣不揣檮昧敬彙為圖且集全編中有關加等減等可以通用而散見於各門各條者錄之得數十條謹置案頭以備省覽臣衡恭錄

  ●讀律心得卷之三

  南豐劉 衡纂輯

  祥刑隨筆

  一笞罪折責用小竹板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長五尺五寸重不過一觔半 【 五刑例】

  一杖罪折責用大竹板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長五尺五寸重不過二觔 【 同上例】

  一凡尋常枷號重二十五觔加重三十五觔 【 同上例】

  一熱審期內除竊盜及鬥毆傷人罪應笞杖不準減免其餘杖責人犯各減一等遞行八折發落笞罪寬免 【 同上例】

  一熱審期內枷號人犯俱暫行保釋俟立秋後補枷 【 同上例】

  一應枷號者定於滿日責放不許先責後枷遇患病即行保釋醫治痊日補枷若先責後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釋醫治以致斃命者交部嚴加議處 【 囚應禁而不禁例】

  一凡問刑衙門一切刑具除例載夾棍桚指枷號竹板外其擰耳跪鍊壓膝掌責等刑準其照常行用如有私造木棒捶連根帶鬚竹板數十觔大鎖聯枷荊條擊背 例禁所不及賅載者均屬非刑照違 制律杖一百 【 故禁故勘平人論】

  一強竊盜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連有罪人犯準夾訊外其別項小事概不許濫用夾棍 【 同上例】

  一凡問刑衙門不許於獄內用木?匣牀違者官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 【 凌虐罪囚例】

  一徒罪以下人犯患病保出調治病痊送監 【 同上例】

  一遞解人犯除原有杻鐐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鈕鐐非法亂打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枷號兩個月發烟瘴充軍 【 同上例】

  一除強盜十惡謀故殺重犯用鐵鎖杻鍊各三道 【 共九道】 其餘鬥毆人命等案罪犯及軍流徒罪等犯止用鐵鎖杻鐐各一道 【 同上例】

  一遞解人犯有應行責懲者於文移內聲明令原籍地方官折責毋得先責後解違者交部議處罰俸九個月 【 囚應禁而不禁例】

  一刺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 【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律註】

  一文武官員犯侵盜者準免刺字 【 同上例】

  一婦人犯罪皆免刺字 【 犯人犯罪律】

  一舉貢生監尋常犯例應刺字者免其刺字 【 起除刺字例】

  一審擬罪名軍流徒杖人犯悉照本條律例問擬不得用不足蔽辜無以示懲從重加等及加數等字樣擬發新疆等處並不準用雖但字樣抑揚文法至律例內如拒捕脫逃等項載明加等者仍各遵照辦理 【 加減罪例例】

  一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重可惡字樣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 斷罪引律令例】

  一秋審情實人犯及每年新事秋讞人犯無論情實緩決如有病故州縣官立時詳報道府即派鄰近之員前往驗訊 【 有司決囚等第例】

  一杖罪人犯保釋後私自逃匿保人照不應輕律笞四十板犯獲日照原擬杖罪加枷號一個月 【 主守不覺失囚及徒流人逃門內條例甚多不能備載】

  笞刑五 【 用小竹板責打每十皆四折除零】

  一十折四板二十四折除零五板三十四折除零十板四十四折除零十五板 五十四折無零可除二十板

  杖刑五 【 用大竹板責打亦四折除零】

  六十四折除零二十板七十四折除零二十五板八十四折除零三十板九十四折除零三十五板一百四折無零除四十板

  徒流軍折枷例 【 大約以每五日為一等 見犯罪免發遣律及諸圖內】

  徒一年折枷二十日

  徒一年半折枷二十五日

  徒二年折枷三十日

  徒二年半折枷三十五日

  徒三年折枷四十日

  總徒四年折枷四十五日

  準徒五年折枷五十日

  流二千里折枷五十日

  流二千五百里折枷五十五日

  流三千里折枷六十日

  附近充軍折枷七十日

  近邊充軍折枷七十五日

  遠邊充軍折枷八十日

  極邊烟瘴充軍折枷九十日

  ●跋

  右讀律心得三卷乃 家大人隨侍 方伯叔祖西安郡署時所手輯也憶良駒己丑館選後乞假省覲蜀中時家大人調守成都良駒趨庭之餘見 家大人出堂皇決事輒手是編置案上時用循覽或呼從隸舉示兩造咸聽命有因是罷爭者良駒手錄一帙攜至京師戚友銓授外吏者競向假鈔忩遽中傳寫多訛 從父敘將試令山西尤讀而好之謂此編實學治律梁屬速以付梓良駒不諳律意同年生狄君聽奎君綬趙君鏞及婣丈吳君光業皆官比部郎有聲於時因請查考現行律例讐校再四而吾婣吳孝廉嘉賓為序纂輯之意云道光丙申季冬男良駒恭跋

  讀律心得